建筑业营改增政策问答
1、“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建筑业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建筑业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建筑业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一、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异地预缴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如何确定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哪些?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建筑业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0、建筑业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1、建筑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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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税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赋予所得税优惠及其逐年加大优惠力度的沿革
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二: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发布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2012年起,企业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先将所得额减半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0%(这种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优惠政策三:2014年4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2014年起,减半征税政策从原先的低于6万元(含6万元)提高到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政策四:2015年3月1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五:2015年9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文又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15年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要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来完成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最终是以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应纳所得税额的。上述优惠政策一、二、三都是从实施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一个完整的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但是,优惠政策四和五是在2015年同一年的两个时段实施的。即从2015年的1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实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20万元)减半征税政策;从2015年的10月1日起到12月31日实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税政策。这就需要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要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来完成。
那么,哪些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要分段计算呢?首先2015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小企业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必要条件了,其企业所得税率全年均为25%,不需要分段计算企业所得税。其次2015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既符合1月到9月的减半征税政策,也符合10月到12月的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加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不需要分段计算企业所得税。最后2015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因此其在1月到9月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它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又由于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因此2015年10月到12月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加20%的低税率。这类企业在计算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就要按规定分段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何进行分段计算呢?财税(2015)99号文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于是就有如下计算公式:
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
====
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
2015年全年经营的月份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应纳税所得额
=
2015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
三、会计处理举例说明
1、2015年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及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万元、6万元、7万元、10万元。则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终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 2015年1季度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5万元<20万元,可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应纳所得税额=50 000×50%×20%=5 000元);
② 2015年2季度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11万元;11万元<20万元,可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额=110 000×50%×20%-5 000=6 000元);
③ 2015年3季度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18万元;18万元<20万元,可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额=180 000×50%×20%-11 000=7 000元);
④ 2015年4季度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28万元;30万元>28万元>20万元,该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分段计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280 000×(3÷12)=70 000(元)
2015年该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280 000-70 000)× 20% +70 000×50%× 20% =49 000(元)
汇算清缴该小微企业应补缴所得税=49 000-18 000=31 000(元)
2、2015年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及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定率征收企业)
【例2】假设某2015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是核定征收(定率征收)对象,4月15日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开业日期以领取税务登记证为准)。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20%,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2015年2~4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0万元、45万元、50万元。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终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5年2季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400 000×20%=80 000;由于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万元可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适用税率=80 000×50%× 20%=8 000元;
②2015年3季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略):应纳税所得额=450 000×20%=90 000;由于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20万元,可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170000×50%× 20%-8 000=9 000元;
③2015年,4季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略):应纳税所得额=1 350 000×20%=270 000;由于4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27万元>20万元,该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分段计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70 000×(3÷9)=90 000(元)
2015年该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270 000-90 000)× 20% +90 000×50%× 20% =45 000(元)
汇算清缴该小微企业应补缴所得税=45 000-17 000=28 000(元)
3、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及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定额征收企业)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