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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权威性解答百问“营改增”(连载之二)

发布日期:2016/6/22 9:47:26 浏览次数:1591次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 、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文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前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人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 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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