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批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到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8、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39、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