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账留抵税额可在12月一次性结转抵扣
从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前期挂账留抵税额可以在12月申报期一次性结转抵扣了。这是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带来的好消息。
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挂账留抵税额”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后只能挂账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现在75号公告明确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前期挂账留抵税额可以在12月申报期一次性结转抵扣。相关纳税人应按公告的规定在12月份及时进行相关操作,尽早享受75号公告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