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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下半年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日期:2024/12/31 13:51:36 浏览次数:131次
 杨浦 区小微基地咨询问答汇总表
(2024年7月—2024年12月)
序号 问题类别 提问 解答
131 税务类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32 税务类 我们单位销售给客户一批货,另外赠送了一个配件,这个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属于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133 税务类 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34 税务类 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什么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135 税务类 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6 税务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137 税务类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38 其他             -发票管理 现在是否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这个事情? 早就没有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39 税务类 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40 税务类 出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明确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在计征房产税等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同时,对于享受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专门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141 税务类 纳税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的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142 会计类 单位采购小商品,有时候一些小供应商开给我们,他们自己的出库单等内部凭证,这个我们可以入账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但是,我建议还是让供应商委托税务代开发票给你们入账。
143 税务类 合同上未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44 税务类 交通费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145 税务类 交通费补贴在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否可以扣除一个额度?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146 其他          -继续教育 今年的继续教育在哪里学习? 原则上还是在网上学习。和以前相比,没有限制哪个网站。
147 税务类 汽车6月份报废了,车船税可以退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所以说,理论上是可以退换的,但实际工作中,很少去办理。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一下税务老师。
148 其他           -申报 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税优识别码,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149 税务类 没有履行的合同,之前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吗? 不退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150 其他            -保险 多少人数以下的单位可以免残保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1 其他           -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152 其他           -发票管理 企业怎样可以查验收到的全电发票? 估计这个目前没有人造假吧,要查询的话。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53 其他           -档案 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需要交给单位吗? 最好是交给单位一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54 税务类 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155 税务类 个税里面,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这个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二选一。
156 其他          -征管 纳税信用修复是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157 税务类 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所以说,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
158 税务类 经营所得是什么? 这个是特指个体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59 其他           -发票管理 增加开票额度,怎么办哩? 顺利的话在网上可以办理1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页面,选择发票使用。
2在申办项目中选择发票票种核定调整。
3进入发票票种核定调整表的填写页面。
4勾选需要增加额度的发票种类,选择增加额度后的开票限额,输入增加额度后的最高购票数量,点击下一步。
5再次复核发票票种核定调整表,点击提交,由后台审核后,完成申办。
160 税务类 夏天发放降温费,需要交纳个税吗? 需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1 其他             -发票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早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2 税务类 我虽然还有一个妹妹,但一直都是我赡养父母,那我个税扣除,可以我一个人扣除3000吗?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163 税务类 注销税务前,有留抵税额,能否退还? 不可以,但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64 其他          -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税栏怎样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65 其他           -发票管理 数电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不可以作废。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红冲。
166 其他            -征管 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167 其他           -征管 纳税人需要办结哪些有关事项后,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168 税务类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现在是否可以补扣除? 这个有时间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69 税务类 自学考试,是否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自学考试属于学历教育,所以这个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70 其他          -征管 “三代手续费”具体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171 其他           -发票管理 开具数电票,需要开具销货清单吗? 现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172 其他           -发票管理 新办企业如何申请数电发票? 1登陆电子税务局。
2在首页最下方的【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中申请“数电票”。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中申请“数电票”。3税务机关核准后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最下方的【发票开具】模块。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办理数电票开具相关业务。
173 其他            -申报 使用新电子税局“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的时候,为什么部分申报表无“作废”操作项? 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已经开具完税凭证或划转税款的申报表,只能更正申报,不能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业务规定,允许作废需满足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范围内,同时未进行税(费)款缴纳,若纳税人存在以上其一,则不允许进行作废操作,系统不展示“作废”操作项。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咨询一下税务老师。
174 其他             -保险 个体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5 税务类 现金形式的医疗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个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76 税务类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撤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7 税务类 企业免费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这个其他单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需要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78 税务类 勤工俭学的学生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按照劳务报酬需要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179 税务类 超市从事新鲜鸡蛋的批发、零售,这个是否免征增值税?

这个是免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180 其他          -申报 跨省总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应汇总纳税,特殊形况下各自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81 其他           -申报 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可以的,开票不受影响,但是金额比较的话,次数比较多的话,建议去更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一下税务老师和工商老师。 
182 其他         -申报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183 税务类 现在旅客运输服务怎样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84 税务类 营业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一条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85 其他           -发票管理 开具数电票后,怎样交付?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途径。
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数电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自行交付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信息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电票。
186 税务类 家人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87 税务类 购入不动产既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有特殊的要求。
188 会计类 自己组装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189 税务类 二房东转租房产能否简易计税? 这个要看具体的租入时间。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相关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取得”包括购置、自建、租入等情形。因此,转租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政策,要看租入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190 税务类 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191 会计类 销售方送给我们一批货物,没有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个对于他们来说视同销售,不论是否开票都要征税,所以可以要求他们开票给你们,便于入账。
192 会计类 低值易耗品摊销的政策有哪一些?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193 税务类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汽车,是否可以选择简易方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4.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194 其他            -社保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什么后果? 后果比较严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195 税务类 房产赠与给他人,会涉及到契税吗? 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196 其他            -社保 企业缴纳残保金有优惠政策吗? 有的。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2)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7 其他             -发票管理 长途客运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要看具体的票据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198 税务类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优惠吗? 可以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99 税务类 给员工的微信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 会计类 租赁别人的房产,装修费怎么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 对于发生的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的房屋装修费,资本化处理,也就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装修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01 其他-社保 今年残保金什么时候申报? 2024年上海市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于8月9日开始申报。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关闭申报系统。
202 税务类 请问固定资产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有吗? 还有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以说,这个政策目前还在执行。
203 会计类 请问固定资产那个一次性扣除就是直接做费用,不用每月做折旧吗? 一次性扣除指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一次性扣掉,但是平时会计上还是要按照直线法摊销折旧,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对于税会之间的差异要进行调整。
204 税务类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05 税务类 我们小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6 税务类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在什么时候确认为纳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07 税务类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需要确认为纳税收入吗? 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的,根据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除此以外,都要确认为纳税收入。
208 税务类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09 税务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210 会计类 我们小微企业申报会计报表的时候,需要申报现金流量表吗? 需要的,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所以你们单位申报会计报表的时候,需要申报现金流量表。
211 税务类 小规模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12 税务类 单位看望生病员工,发放的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这个不需要缴纳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个生病慰问金可以看作是救济金,所以不需要缴纳个税。
213 税务类 银行利息回单能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以前是可以,现在严格了,不可以,根据财税2018年28号公告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214 税务类 去年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抵扣了,现在还可以申报抵扣吗? 可以放在今年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所以去年的专票依然可以抵扣。
215 其他-申报 新成立的单位,什么时候申报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216 税务类 单位将一些汽车给处理掉,是二手车交易中心开具的发票,这个是算作未开票收入吗? 这个依然是开票收入,由于汽车交易比较特殊,一般的单位不能自己开票,只能由一些特殊的专业单位开票,虽然是代开,但在税收上等同于你们自己开票,不能放在未开票收入里面。
217 会计类 单位将一些汽车给处理掉,这个在会计上实计入哪里? 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一)小企业因出售、 报废、毁损、 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本科目, 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其原价,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等科目. 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 如为借方余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如为贷方余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218 其他-继续 今年会计继续教育有线下的吗?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1.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2.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含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原则上应参加专项面授培训。
所以说,绝大多数学生是参加网上培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线下培训。
219 税务类 一般纳税人有两个不同税率的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只有一个,和销售业务当中的一个税率是一样的,是否可以抵扣另一个税率不同的销售业务? 是可以的,在计算每个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按照销项减进项(假设其他不考虑),税率是否一致,这个不用管它。
220 税务类 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写总金额,只写了每月的租金和总的租赁期间,这个印花税怎么交? 这个还是属于载明了合同总金额,因为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算出来,但是因为,没有标明增值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所以在计算印花税的时候,以含税总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221 其他-继续 现在会计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需要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22 税务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吗? 不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所以说,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不包括工会经费。
223 其他-申报 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时候申报,还是开具房租发票的时候申报? 房租合同签订好之后,就应该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24 其他-发票  定额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25 税务类 个人房屋动迁,这个补偿款需要缴纳个税吗? 目前这个不需要缴纳个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26 税务类 民营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所得税扣除是怎样的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情况,还可以咨询一下税务老师。
227 税务类 单位收取的会员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这个要具体看1收取方的性质2是否是真正的会费,如果是社会团体收取的真正的会费是免增值税的。
228 税务类 公司为员工租房支付的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可以的,这个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去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29 税务类 哪些劳务报酬可以采用累计预扣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税款;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税税款。
230 税务类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家庭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31 税务类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这个在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32 会计类 有几个股东一起成立一家公司,按照约定有的股东是以技术投资入股,但是并没有取得专利,这个可以作为投资入股吗? 无形资产入股这个是可以的,只要股东之间认可这个技术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非要取得专利,因为无形资产中也包括非专利技术。
233 税务类 公司投资其他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34 税务类 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正常情况是不包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235 税务类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今年还有吗? 还有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236 其他-申报 符合“六税两费”减免条件但申报印花税时,却没有减半,应如何处理? 已完成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点击 “填表式申报”,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信息,打开“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自动带出在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减免税信息,点击 “提交申报”。
237 其他-申报 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变更办税人员? 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点击“新增”,选择变更的相关联系人信息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被添加的办税人员需使用本人的手机号选择“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会提示“是否确认成为该企业的办税人员”点击“确定”,即成功登记为这家单位的办税人员。
238 会计类 以前我们涉及到的银行手续费是用银行回单入账,现在银行开给我们电子专票,这个怎么入账? 这个很简单,和原来类似,具体看这个手续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能抵扣的话,剩下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入账;不能抵扣的话,全部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239 其他-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后,如何查询、下载财务报表?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确认申报起止日期后,纳税人可在查询结果中选中需要导出的申报表,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的“导出”按钮即可进行下载打印。
240 税务类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41 税务类 2024年12月份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并投入使用,是否可以在计算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是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你们是12月份投入使用,那么次月就是2025年1月份,所以是可以在2025年扣除。
242 其他-工商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这个是需要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243 税务类 厂房大修停用,这个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44 税务类 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45 其他-发票  哪些单位可以开具电子行程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46 税务类 出租建筑物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47 其他-发票 数电发票的总额度能否调整?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248 税务类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有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49 其他-申报 单位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及明细? 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首页【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缴费】-【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模块跳转至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界面,用人单位进行费款申报后,通过【查询管理】模块,点击【申报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点击“应征凭证序号”可对申报明细进行查询、导出。
250 税务类 企业亏损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只要不是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拒绝的七类行业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是否亏损无关。
251 税务类 对工伤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是免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52 税务类 企业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是多久? 一般来说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显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53 其他-发票 2024年11月1日以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还可以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54 税务类 纳税人取得的科委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55 税务类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是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6 其他-申报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257 其他-申报 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经营地址?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系统会自动带出相关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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